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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估价

  • 车辆估价

车辆估价科主要负责向阿拉巴马州的每个县提供市场价值。这些价值被县标签办公室用来计算机动车辆的从价税。

机动车从价税的评估和征收是在当前基础上进行的,与机动车登记费的征收相一致。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2-253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应计从价税必须在车辆登记前收取。关于更详细的标准和要求,请参考《行政规则》

根据第40-8-1条的规定,构成第一类,第二类或第四类财产的机动车在出售,交易,完全销毁,永久移出阿拉巴马州,被盗而未追回,或其他转让时,该机动车的所有者将有权按比例抵扣当时已支付的剩余时期的从价税。车主有60天的时间,从车辆被出售、交易、完全销毁、永久离开阿拉巴马州、被盗而未被追回或被转让之日起,在最初支付税款的县申请抵免凭证。抵扣凭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在注册或更新时,必须向征税官员提交原始抵扣凭证以获得抵扣。兑换抵扣凭证时要收取2美元的费用。

从价税是一种财产税,而不是使用税,并跟随财产从所有者到所有者。因此,与登记费不同,即使车辆不在公路上使用,税收也会累积。

为了计算机动车的评估价值,将市场价值乘以适当的评估比率和适用的税率。

从价税财产类别。机动车

  • 第一类机动车(30%的评估比例)。这类车辆包括公共事业单位拥有的、用于此类事业单位业务的所有机动车辆。
  • 二类机动车(20%的评估比例)。这一类包括所有不属于第四类或第一类机动车定义范围的机动车。该类车辆包括摩托车、多功能拖车、休闲车、非私人用途的租赁车辆、没有租购选择合同协议的租赁车辆、车辆总重超过八千磅的卡车以及所有用于商业目的的车辆。
  • 第四类机动车(15%的分摊比例)。这一类包括所有私人客运机动车,包括根据租购合同协议的私人客运机动车、以信托受益人名义注册的机动车、旅行车、运动型多用途车(无论重量)、货车和皮卡,包括所有私人客运皮卡,根据租购合同协议,车辆总重量为8千磅或以下,由个人拥有和经营,用于个人或私人用途,不用于出租、租赁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