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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盖章和销售的卷烟

  • 获准盖章和销售的卷烟

根据《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6篇第12A章,即《烟草总协定补充立法法》,阿拉巴马州税务局建立了一个完全符合阿拉巴马州法律的烟草产品制造商和香烟(包括卷烟)品牌目录。只有目录中列出的那些品牌和品牌系列才能合法地在阿拉巴马州盖章销售、提供销售、拥有销售、进口用于个人消费或销售。

批准在阿拉巴马州盖章/销售的烟草产品制造商和品牌。

从认证的Ala品牌中删除的内容从认证的Ala品牌中删除,按制造商分类
参与的制造商的品牌被批准销售参与的制造商批准销售的品牌按制造商分类
非参与制造商的品牌获准销售非参与制造商的品牌获准销售,按制造商排序
认证的阿拉品牌的补充加入认证的阿拉品牌,按制造商排序

非参与制造商的托管和认证条款

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6篇第12A章要求所有未参加1998年11月23日《主和解协议》(MSA)的烟草产品制造商在合格的金融机构设立一个托管账户,每年根据上一年在阿拉巴马州销售的完税香烟或同等盎司的 "自卷 "烟草数量为托管账户提供资金。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或按季度要求,其产品在阿拉巴马州已纳税的国家预防措施必须向税务局局长提供证明,说明在阿拉巴马州销售的单位数量和存入托管基金的金额。存款的核实必须有金融机构的声明作为证明。

*非参与制造商关于托管付款的合规性证明表(TOB:NPM-ESC CERT)和说明。

关于香烟销售的第6篇第12章的执行情况

2003年,阿拉巴马州立法机构通过了第2003-372号法案,又称《烟草总结算补充立法法》。该法案见于《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6篇第12A章,要求所有烟草制品制造商,包括参与MSA的制造商(PM)和NPM,其香烟在阿拉巴马州销售,必须在专员规定的表格上向税务专员证明他们是参与MSA的烟草制品制造商(TPM),或完全遵守阿拉巴马州非参与制造商托管条款。该证明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

*TPM认证表(TOB:TPM CERT)和说明。

处罚

任何批发商、分销商或个人销售、盖章销售、拥有销售或提供销售未列入目录的品牌,将受到阿拉巴马州法规第6篇第12A章中详细规定的处罚,直至并包括处罚。

  • 吊销执照。
  • 吊销执照。
  • 处以不超过所售/提供销售/持有销售的香烟零售价值的500%或5000美元的较大数额的民事处罚。
  • 扣押、没收和销毁在本州销售、提供销售、为销售而持有或进口供个人消费的违禁香烟。
  • 禁止销售该产品的禁令。
  • 对从事非法和欺骗性贸易行为的起诉;以及
  • 交出违法行为带来的任何利润、收益或利益。

批发商和分销商的报告

阿拉巴马州法律要求每个批发商和分销商每月向阿拉巴马州税务局提交一份非参与制造商产品盖章或销售完税的月度报告。该报告应在每月20日之前提交,反映前一个日历月的完税销售活动。如果不及时提交报告,可能会被处以50美元的罚款。

*不参与和参与烟草总结算协议的制造商表格(TOB:SCH D)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