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特许权税。第40章,第20章,第1条,第1-23节
- 保护和管理生产。第9篇,第17章,第1条,第25-35节
- 县级石油和天然气销售税信托基金。第40篇,第20章,第3条,第50节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税的支付和申报应在生产月份后第二个月的15日或之前完成。
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税
第9篇,第17章,第1条,第25-35节
税率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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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96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获准生产的油井,从首次生产起五年内不得生产。 |
1.66% | 从平均海平面以下8,000英尺深处的海上生产的总收益。 |
2% | 所有其他生产。 |
石油和天然气减免特权税
第40篇第20章第1条第2(a)(6)款
税率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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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常有资格享受4%特权税率的油井,允许从1996年7月1日到2002年7月1日,从首次生产起五年内。 |
3% | 通常有资格享受6%特权税率的油井,允许从1996年7月1日到2002年7月1日,从首次生产起五年内。 |
石油和天然气特权税
第40篇,第20章,第1和1a条,第2和21节,分别为
税率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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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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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从平均海平面以下8,000英尺深处的海上生产的总收益。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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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所有其他应税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