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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天然气税

  • 石油和天然气税

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税
第9篇,第17章,第1条,第25-35节

税率描述
1%1996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获准生产的油井,从首次生产起五年内不得生产。
1.66%从平均海平面以下8,000英尺深处的海上生产的总收益。
2%所有其他生产。

石油和天然气减免特权税
第40篇第20章第1条第2(a)(6)款

税率描述
2%通常有资格享受4%特权税率的油井,允许从1996年7月1日到2002年7月1日,从首次生产起五年内。
3%通常有资格享受6%特权税率的油井,允许从1996年7月1日到2002年7月1日,从首次生产起五年内。

石油和天然气特权税
第40篇,第20章,第1和1a条,第2和21节,分别为

税率描述
4%
  • 深度低于8000英尺的海上油井,每天生产200MCF或25BBLs或以下。
  • 每天生产25 BBLs或以下的油井。
  • 日产200MCF或以下的气井。
  • 合格的提高采收率项目和国家石油和天然气委员会批准的补充提高采收率项目的增量产量。
3.65%从平均海平面以下8,000英尺深处的海上生产的总收益。
6%
  • 深度低于8000英尺的海上油井,日产量超过200MCF或25BBls。
  • 1988年7月1日或以后允许的水井。
8%所有其他应税生产。

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