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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居民销售/转让不动产和相关的有形个人财产的预扣税款

常见问题分类 / 税收。非居民销售/转让不动产和相关的有形个人财产的预扣税款

非居民进行的分期付款销售须遵守第40-18-86条的规定。最初的预扣款是根据购买价格减去分期付款的票据来计算。如果卖方希望以收益为基础进行预扣,则预扣是根据成交时收到的收益而确认的收益来计算。关于预扣的百分比以及向阿拉巴马州税务局提交付款凭证和支付预扣款的截止日期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分期付款销售,其方式与适用于根据第40-18-86节应预扣的任何其他销售的方式相同。对于随后的付款,预扣款的计算方法是采用每笔付款中包含的本金金额的3%或4%,或者如果使用收益来计算预扣款,则采用每笔本金付款中代表收益的金额的3%或4%。付款凭证必须在该年度扣留的累计金额减去该年度已经支付的任何款项后超过100美元的那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提交,并将付款汇给该局。如果该年度扣留的累计金额减去已经支付的任何款项后不超过100美元,买方将提交付款凭证,并在扣留税款的日历年度结束后的最后一天或之前将款项汇给税务局。

如果搬迁公司是一个非居民实体,并且在结算单上被列为卖方,那么搬迁公司就必须遵守第40-18-86节的规定。

阿拉巴马州的法律要求买方在非居民出售或转让阿拉巴马州的房地产时预扣税款。为了预扣,买方必须确定 "卖方 "是否为非居民。这条规定的内在含义是需要正确确定房产的 "卖方"。因此,买方必须询问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是否是一个无视的实体,以正确确定卖方。

联邦所得税的分类适用于阿拉巴马州所得税的目的。由于第40-18-86节是预扣所得税,联邦分类也适用于预扣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就第40-18-86条而言,一个SMLLC的地位不受联邦所得税的影响,不被视为卖方。相反,就阿拉巴马州的法律而言,SMLLC的所有者被认为是卖方。

买方支付的预扣款被认为是代表非居民卖方支付的估算款。如果卖方是一家公司,买方为卖方支付的金额将在卖方的20C表格中作为估计付款提出。

转手实体的卖方必须以传递其收入的同样方式分配和传递预扣贷。在多层次的情况下,它应该通过每一层来传递,直到它被要求。每个合伙人、股东或成员的预扣份额都应列在K-1表上,并附有显示如何通过的附表,而且每个合伙人、股东和成员都应得到一份由买方签发给卖方的预扣报表原件(WNR表和WNR-V表)的副本。合伙人、股东或成员应在阿拉巴马州所得税申报表中申请抵扣其应扣的份额,并附上K-1表的副本、显示如何转手的附表以及买方发给卖方的预扣计算表(WNR表)的副本。如果该转手实体提交了一份综合申报表,它可以在申报表上要求抵免,并附上WNR表。如果一些非居民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没有包括在综合申报表中,那么只能对归属于综合申报表中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的那部分预扣款进行申报。

根据阿拉巴马州的法律,站立的木材是不动产。一旦木材从树桩上被切断,它就成为个人财产。如果木材的所有权在从树桩上切断之前就已转移,则需要根据《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40-18-86条扣留。如果木材的所有权在与树桩分离后才转移,那么只有在底层土地与木材一起出售时才需要预扣。

根据第40-16-1条的定义,金融机构一般不需要缴纳阿拉巴马州的所得税,因此,如果卖方是需要缴纳阿拉巴马州金融机构消费税(FIET)的金融机构,则不需要根据第40-18-86条预扣销售款项。

如果保险公司就其保费收入向阿拉巴马州缴税,则不需要缴纳阿拉巴马州的所得税,也不需要对销售进行预扣。

除非该交易导致《国内税收法》第512条规定的非相关商业应税收入。一般来说,任何导致《国内税收法》第512条规定的非相关商业收入的交易都需要预扣。不产生非相关收入的交易则不需要预扣。

为了免于预扣,该房产必须是卖方或转让方的主要住所,以达到《国内税收法》规定的收入豁免的目的。无论卖方搬迁到另一个州后过了多长时间,这一规则都适用。只要该房产符合《国内税收法》规定的主要住所的条件,根据《国内税收法》规定从联邦和阿拉巴马州AGI中排除的收益就适用免于预扣款。

与同类交换等财产交换一样,在第1031节交换中,如果销售收入无需缴纳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则无需预扣。根据第1031条交换的不动产转让,如果卖方可能实现收益,但在阿拉巴马州所得税方面卖方完全不承认,则不需要遵守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86条的预扣规定。如果卖方实现了收益,但就阿拉巴马州所得税而言,部分收益未被卖方确认,则不动产转让仅在已确认的收益范围内适用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86条的预扣规定,例如,在第1031条交换中,卖方收到的资金超过了交换交易的金额。如果交易是第1031节的 "延迟 "交换,只有当卖方同意让合格的中介机构提交所需的付款凭证,并在180天延迟期过后仍有款项时向阿拉巴马州税务局汇出任何应付的预扣款,该交易才有资格获得预扣款要求的豁免。

如果销售收入不需要缴纳阿拉巴马州的所得税,则不需要预扣。卖方实现收益,但卖方完全不承认阿拉巴马州所得税的不动产转让,如同类交换,不受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86条预扣规定的约束。如果卖方实现了收益,但在阿拉巴马州所得税中部分未被确认,那么在转让不动产时,仅在确认的收益范围内适用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86条的预扣规定。

不需要提交证明豁免的宣誓书。然而,买方可能希望让卖方签署NR-AF3表或类似的宣誓书,以记录买方对卖方豁免声明的依赖。

不,阿拉巴马州的居民不需要提供宣誓书,因为这个预扣法不适用于居民。誓约书是为那些希望被 "视为 "居民的非居民卖家准备的,以达到预扣的目的。在非居民卖家被视为阿拉巴马州 "视为居民 "的交易中,买方应保留一份宣誓书的副本,并且必须将原件提交给阿拉巴马州税务局。尽管当卖方是阿拉巴马州居民时不需要宣誓书,但如果买方希望记录卖方对阿拉巴马州居民身份的陈述,居民卖方可以使用宣誓书。在这种情况下,宣誓书不需要寄给阿拉巴马州税务局,但买方和卖方可能希望保留副本作为他们的记录。

买方对卖方宣誓书的合理依赖应该是足够的。这个标准是一个 "善意 "的依赖标准。如果买方实际或推定地知道卖方的宣誓书是虚假的或包含错误的信息,他将被追究责任。买方可以依赖卖方的宣誓书,除非买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基于买方在成交时的知识,宣誓书上的陈述是虚假的。买方没有义务去调查卖方宣誓书上的陈述。

是的,财产所有者的居住地将被单独确定。只有非居民卖家确认的购买价格或收益才需要扣缴。如果是已婚的共同所有者,如果其中一个所有者是非居民,所有权将单独确定。必须为每个非居民卖家/转让人填写单独的表格,他们将被要求提交阿拉巴马州的所得税申报。

是的,因为《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40-18-86条允许卖方根据交易中可确认的收益进行预扣。不产生应税收入的交易不需要预扣。请参阅NR-AF2表格。

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40-18-86条一般要求扣留购买价格的3%或4%。然而,如果出售时确认的收益低于购买价格,并且卖方向买方提供了一份卖方收益宣誓书(见NR-AF2表格),那么买方可以预扣收益金额的3%或4%。如果根据购买价格或收益,要扣留的金额大于转让的净收益,那么买方只需要扣留和汇出净收益。一般来说,出售的净收益是指成交单上显示的对转让人的净付款,但 "净收益 "可以计算为扣除抵押或其他担保债务、从价税、销售佣金、产权费、调查费用、环境和其他报告费用以及所有其他成交成本和费用后,卖方收到的资金和其他代价。

是的,一般情况下,出售阿拉巴马州财产的收入需要在阿拉巴马州所得税申报表上报告。一旦非居民报税表完成并在报税到期日(包括延期)前提交,将确定实际税负,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任何多付的税款,或支付任何少付的税款,这与其他所得税报税的情况相同。

不,这既不是销售税,也不是房地产转让税。它是所得税的预扣。其原理类似于雇主的所得税预扣。买方从支付给非居民卖方的款项中预扣阿拉巴马州所得税。买方负责向卖方提供WNR表和WNR-V表的副本。卖方将把WNR表的副本附在适当的阿拉巴马州所得税申报表上,以申请抵扣所付税款。买方扣留并汇给阿拉巴马州税务局的税款将被视为代表卖方支付的估计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