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999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期--不行。阿拉巴马州的所得税法和规则明确要求每个公司向该部门提交单独的申报表(§40-18-39(a)和规则810-3-39-.01)。
对于1998年12月31日以后开始的纳税期 - 是的。 阿拉巴马州的税收一致性法案(法案98-502)允许阿拉巴马州的 "关联集团 "选择申报阿拉巴马州的综合税,前提是该 "集团 "在同一纳税年度申报联邦综合税。 阿拉巴马州关联集团 "是指构成《美国法典》第26卷第1504条所定义的关联集团的公司集团,其中一个或多个成员应根据第40-18-31条纳税。
对于2001年12月31日以后开始的纳税期 - 是。2001-1089号法案(HB4)修订了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39条中对2001年12月31日以后开始的纳税期的合并申报要求。阿拉巴马州的合并报表只能包括阿拉巴马州的 "关系 "公司。
阿拉巴马州合并报表中包括的每个公司都必须在单独的公司基础上计算其阿拉巴马州的应税收入。然后,阿拉巴马州集团的应税收入被合并,以确定应纳税额。
合并申报费最高为25,000美元,应在延期后的申报截止日期前缴纳。要进行该选择,必须在适用该选择的第一个纳税年度的申报截止日期(包括延期)前提交阿拉巴马州的20C-CRE表。合并选择在连续120个月(10年)内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