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的目的是为林产品销售税申报者和林产品制造商税申报者提供有关该税种的重要信息。
规则810-8-5-.06
本部实施了一项新的行政规则,以澄清谁有责任对某些林产品征收林产品销售税和林产品制造商税,并对这些税收的应用提供指导。为方便起见,该行政规则可在该部的网站https://www.revenue.alabama.gov/wp-content/uploads/2018/10/810-8-5-.06-final-1.pdf。
费率调整
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9-13-110条修订案,如果2018年结束的财政年度的林产品税征收额低于2017年财政年度的林产品税征收额,将计算一次性费率调整。该部已经审查了征收情况,并确定没有必要提高税率。因此,森林产品分割税率将保持不变。
如果你有关于林产品销售税和林产品制造商税的问题,请访问该部的网站https://revenue.alabama.gov/businesslicense/forest-products-severance-tax/,或者你可以通过以下地址或电话号码与我们的办公室联系。
商业和执照税司
遣散费和执照科
P. O. Box 327560 Montgomery 36132-7560 334-353-7827O. Box 327560
Montgomery, AL 36132-7560
334-353-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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