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400条至第40-18-403条
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403条规定,对利用阿拉巴马州港口设施的企业可酌情给予所得税优惠。只有经阿拉巴马州商务部批准的纳税人才有资格申请抵免。
阿拉巴马州商业部是港口信贷的管理机构。有关资格和资质的更多信息,请联系incentives@commerce.alabama.gov或334-242-0400。
在 "阿拉巴马制造 "了解更多关于港口信贷的信息。
港口信贷的规定包括。
- 该抵免可用于抵免经批准的公司在包含港口抵免激励期最后一天的税收年度的阿拉巴马州所得税责任。
- 该信用额度不可退还或转让,但任何未使用的信用额度可以结转五年。
- 对于根据S分章或K分章纳税的实体,可以按比例利用该信贷。
要在阿拉巴马州所得税申报中申请港口信贷,不需要通过 "我的阿拉巴马州税务 "进行在线预认证。在报税时直接申请抵免。所得税申报表中必须附上阿拉巴马州商业部签发的港口信贷证明副本。
其他资源
在阿拉巴马州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通过 "我的阿拉巴马州税务 "进行在线预认证。在报税时,可以直接在报税表上申请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