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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1至40-18-59条和第40-18-160至40-18-176条。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27-1至40-2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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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1至40-18-59条和第40-18-160至40-18-176条。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27-1至40-27-6条。
公司 - 在本州内经营的应税净收入。对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阿拉巴马州的收入是通过单一销售因素的分摊来确定的。
宪法规定
1901 年《阿拉巴马州宪法》第 212 号修正案(1963 年 12 月 18 日宣布批准)将允许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提高到 5%,并允许扣除已缴纳的所有联邦所得税。外国公司应缴纳的税款以阿拉巴马州境内的收入为基础。
1901 年《阿拉巴马州宪法》第 662 号修正案(2000 年 6 月 19 日宣布批准)从 2001 日历年度开始将公司所得税率提高到 6.5%。
年净收入的 6.5%,允许扣除已付或应计的联邦所得税。
偿还财产税减免基金用于自留地豁免的必要部分。剩余的余额交给教育信托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