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22-30D-1至22-30D-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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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22-30D-1至22-30D-12条。
干洗店业主或经营者、销售干洗剂的批发商、废弃干洗设施的业主以及受影响的第三方自愿向一个信托基金付款,以支付调查、评估和重新处理干洗污染的费用。
建立新干洗设施的干洗业主或经营者,应在经营的第一年一次性支付相当于5000美元的登记费,在经营的第二年,应支付相当于5000美元或前一年赚取的总收入的2%的费用,以较高者为准。此后的每一年,新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支付相当于前一日历年在本州赚取的总收入的2%的年度注册费,每年总额不超过25,000美元。获得现有干洗设施的干洗业主或经营者,应支付年度登记费,相当于前业主或经营者在上一日历年在本州赚取的总收入的2%,每年不超过25,000美元。
批发商,年度注册费为5000美元。
被遗弃的干洗设施的所有者和受影响的第三方,登记费相当于每个场地每年5,000美元。
阿拉巴马州干洗店环境反应信托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