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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7-150条和40-17-270至40-17-2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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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7-150条和40-17-270至40-17-275条。
使用合格机动车在州际商业中运营的汽车承运人。合格的机动车是指有两个车轴,车辆总重或注册车辆总重超过26,000磅,有三个或更多的车轴,无论重量如何,并且是组合使用,当组合重量超过26,000磅的车辆总重或注册车辆总重;应征收此税。拥有完全在阿拉巴马州内运营或被安排在阿拉巴马州内运营的机动车的汽车承运人免于缴纳此税。
Any motor carrier meeting the above requirements shall pay an annual fee per vehicle to obtain an IFTA license and identification decals. The fee for the decals is $17 per set.
阿拉巴马州汽车承运人运营中使用的汽车燃料的消费税应按第40-17-325节规定的每加仑相同的税率征收。
属于汽油税的那部分收入应按照第40-17-359条规定的汽油税的方式进行分配。
属于汽车燃料(柴油)税的那部分收入应按第40-17-361条规定的汽车燃料(柴油)税的方式分配。
(见汽油和柴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