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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2-240至40-12-302条和第32-6-51至32-6-6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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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2-240至40-12-302条和第32-6-51至32-6-680条。
在阿拉巴马州的公共公路上操作和使用机动车。
乘用车和皮卡车23美元至105美元
摩托车 15美元
公交车(根据座位数)47.5美元至210美元
出租车(基于重量)21美元至40美元
灵车和救护车(基于城市人口) 15美元至55美元
卡车和卡车牵引车(基于总重量)23美元至890美元
汽车之家(基于总重量)23美元至890美元
商业拖车 20美元
旅行和通用拖车 12美元
租用公用事业拖车 15美元
永久性拖车 60美元
电池电动汽车 203美元(2023年7月1日生效)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103美元(2023年7月1日生效)
低速电动车 50美元
乘用车和皮卡收费中的10美元和摩托车收费中的8美元分配给州政府的普通基金,由阿拉巴马州执法机构用于执行交通和机动车法律。
剩余的余额分配如下:
基本金额:
额外金额:(用于卡车)
从每辆电池电动车的年度牌照税和登记费中收取的前150美元,以及从每辆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车的年度牌照税和登记费中收取的前75美元,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剩余部分则存入重建阿拉巴马州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