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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税

  • 使用税

管理局

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23-60至40-23-88条。

对在阿拉巴马州以外购买用于在阿拉巴马州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征收消费税。

一般商品和项目售价的4%。
活动房屋安装材料和相关用品销售价格的2%。
新、旧汽车净贸易差价的2%。
采矿和制造业使用的机械售价的1.5%。
农场机器、机械或设备的净贸易差价的1.5%。

注:每个有义务缴纳有形个人财产使用税的购买者,有权全额抵免购买者就同一财产向另一州及其任何分支机构依法缴纳的销售或使用税的总金额。

除上述情况外,各县市可征收地方使用税,税率在0.1%至5%之间。一些地方使用税由ALDOR、第三方管理机构征收,另一些则是自行管理。

教育信托基金,但对汽车销售总收入征收的2%税款的42%将归入普通基金,以及来自被废除的折扣的收入将归入寄养儿童计划和保护与自然资源部。

在对汽车销售总收入征收2%的税款和第40-23-85条规定的其他分配后,未来从远程销售商处征收的75%的税款和所有现行使用税的53%将被存入普通基金。足以资助儿童健康保险计划(CHIP)的金额将每年分配,作为第40-23-85节规定的普通基金分配金额的第一笔费用。立法意图是,当财产从州外运出或运输时,对涉及位于州外的卖方的交易收取的所有金额
,就分配目的而言,将被视为使用税,无论这些税收是否被视为其他目的的销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