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31.2条规定了在本州开展商业活动的因素存在标准,以确定商业所得税、商业特权税和金融机构消费税的关系。该节规定,门槛金额可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定期调整。
在阿拉巴马州超过以下门槛的纳税期间,合伙企业被视为有 "实质性关系"。
对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税收年度。
50,000美元的财产。
50,000美元的工资。
500,000美元的销售额,或
财产总额、工资总额、或销售总额的25%。
对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54,000美元的财产。
54,000美元的工资。
538,000美元的销售额,或
财产总额、工资总额或销售总额的25%。
在阿拉巴马州组织的合伙企业或在本州的商业住所在阿拉巴马州有实质性的联系。
如果一个合伙企业(在阿拉巴马州没有组织或商业住所)的活动不超过属于PL 86-272保护范围的 "单纯的销售招揽 "的标准,那么为2015年1月1日以后的纳税年度建立的要素存在关系标准将不适用。
如需帮助确定阿拉巴马州合伙企业的关系和申报责任,请在nexus.revenue.alabama.gov在线填写关系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