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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税

  • 销售税

管理局

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23-1至40-23-39条。

在阿拉巴马州境内销售所有应税物品供消费者消费或其他使用(法律特别豁免的除外)的总收入,以及经营或运作公共娱乐场所的总收入。

有形个人财产销售总收入的4%。

从事或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总收入的4%。

全新或二手汽车、卡车拖车、半拖车或房屋拖车的净贸易差价的2%。

人造房屋安装材料和相关用品销售总收入的2%。

用于采矿或制造有形个人财产的机械售价的1.5%。

用于农场的农产品或产品、牲畜或家禽生产的新的或旧的农场机器、机械和设备的1.5%的净贸易差额。

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的食品的零售价格的3%。

除上述情况外,各县市可征收地方销售税,税率在0.10%至5%之间。一些地方销售税由ALDOR、第三方管理机构征收,另一些则是自行管理。

教育信托基金,但以下情况除外:
378,000美元分配给各县。
1,322,000美元分配给人力资源部。
对销售汽车车辆和销售移动房屋安装材料及相关用品的总收入征收2%的税款,其中42%归入普通基金。

相当于全州发放的食品券福利价值的5%,超过受助人支付的金额,分配给人力资源部。

一笔用于偿还债务的款项被分配给阿拉巴马州公立学校和学院管理局。

第2021-445号法案修订了《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40-23-35条,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以后每年向保护和自然资源部分配700万美元,用于州公园系统的资本支出、维修和维护。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州财政局应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的累计变化,每年调整分配给保护和自然资源部的金额。

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对消耗性蒸汽产品销售征税的所有收益将拨付给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