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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留置权产生,它将继续存在,直到评估金额的责任得到满足、解除或由于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无法执行(即从留置权提出之日起10年)(法典第40-1-2、40-29-20和49-29-21条)。
一旦留置权产生,它将继续存在,直到评估金额的责任得到满足、解除或由于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无法执行(即从留置权提出之日起10年)(法典第40-1-2、40-29-20和49-29-21条)。
不需要。在你收到最终评估的时候,不需要保证书。但是,如果在最终评估不再上诉时,仍有销售税余额,你将被视为不符合规定,并被要求购买并维持两年的一次性担保金。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23-6(c)(1)条的修订,保证书的金额应为不符合规定期间前三个月的实际销售税款,但不得少于二万五千美元($25,000)。销售税保证书(S&U:BOND)和执行销售税保证书的说明(S&U:BOND Inst)可在税务局网站上找到:alador.wpengine.com/forms。
在Peiffer v. Alabama Department of Revenue, 126 Bankr.364 (1991)中,破产法院认为阿拉巴马州的销售税构成了 "信托基金 "税,因此根据《美国法典》第11章第507(a)(7)(c)节,在破产中不能解除。信托基金 "税是一种直接向消费者征收的税,要求由商家收取并向州政府报告。
税务局或州或县的其他机构在该财产(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所在县的遗嘱检验法官办公室提出通知后,留置税对其他债权人有效。(第40-1-2(b)条)
如果税务局确定纳税人的其他财产有足够的留置权作为担保,或者留置权的解除或从属关系不会危及或损害这些税款的征收,那么税务局可以在任何时候解除留置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或将留置权从属于其他留置权。该局出具的关于任何财产已被解除留置权或该留置权已从属于其他留置权的证明,是该财产已被解除或留置权已从属于该证明的确凿证据。如果第40-1-2条和第40-29-20条规定的任何留置权已经得到满足,并且该局已经根据第40-1-2(c)条记录了留置权通知,该局应向留置权所针对的人发出留置权解除书(40-1-2(d))。该局应在记录原始留置权的任何县和州务卿办公室(如适用)记录留置权的解除。
通过提交留置税通知,该局通知公众,国家对你的客户的财产,包括在留置权提交日期之后可能获得的财产有一个索赔。留置权可能会损害你客户的信用等级。留置权的记录是因为你的客户忽视或拒绝支付欠税务局的税款。(见法典第40-1-2和40-29-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