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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第2018-465号法案--2013-2017年纳税年度已缴税款抵免限制的变化

类别
相关部门
发布。2018年4月6日

注意事项
2018年4月6日
HB384 / Act 2018-465 -- 2013-2017年纳税年度已缴税款抵免限制的变化
对纳税人和报税人的初步指导
最近颁布的立法(HB384,即现在的2018-465号法案)取消了税务局先前根据810-3-21-.03号规则对2013至2017年纳税年度向其他司法管辖区支付的税款抵免的限制。为了应对这一立法变化,税务局正在更新其系统,并指示报税软件供应商在2017年纳税年度的软件编程中取消这一限制。这一变化应在2018年4月6日之前传达给软件供应商。准备者应预期在软件供应商更新他们的系统以反映这一变化之前会有一些延迟,而且,鉴于我们现在离4月的申报截止日期不到两周,可能有软件供应商选择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后才更新他们的系统。
该部建议,纳税人和准备者等到他们选择的申报系统更新后,再申报2017年的已缴税款抵扣问题的报表。如果他们的系统在原申报截止日期前没有更新,我们建议他们考虑用延期申报。阿拉巴马州提供6个月的自动延期申报。如果纳税人或准备者选择在系统更新前申报,并手动覆盖限制,该局将尝试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常规处理申报。然而,我们不能保证纳税人或准备者为超越限制而采取的步骤不会导致报税单在我们的系统中被停止审查。
对于2013年至2016年的税务年度,根据2018-465号法案第2条寻求退税的修正退税必须在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40-2A-7条规定的退税申请期限届满之前提交,以时间较早者为准。Code 1975,Section 40-2A-7,或2018年6月30日的较早日期。与其他修正的退税表一样,这些退税申请必须使用纸质退税表,邮寄到Compliance Unit, P.O. Box of 327447, Montgomery, AL 36132-7447。
对于已经提交的寻求与此问题有关的退税的修正退税,即使是该局以前拒绝过的退税申请,纳税人除了在下面描述的名单中提到修正退税外,不需要采取任何其他行动。该部正在审查和释放以前因这个问题被扣留的退款。
因未将限额应用于已缴税款的抵扣而收到通知的纳税人,不需要对通知做出进一步回应。然而,因未适用限额而被扣减多付/退税的纳税人,需要提交一份修正的退税表,以撤销我们的调整,并收回之前被该局抵消的额外退税。
最后,除了提交申报表外,该局建议纳税人和准备者提交一份单独的时间表,按纳税人和纳税年度列出每份与2018-465号法案有关的申报表,包括在本指南发布之前提交的申报表。该表应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地址为:kathleen.abrams@revenue.alabama.gov。这些清单将使税务局能够核实它已经审查并适当地处理了所有带有2018-465号法案问题的退税。该清单应包括纳税人的姓名、SSN(最后四位数字)、纳税年度和修正日期。
点击这里下载本通知的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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