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致。所有负责登记和征收销售和使用税的执照专员、遗嘱检验法官和其他地方执照
,
,任何汽车、摩托艇、卡车拖车、拖车、半拖车、
旅行拖车或人造房屋,根据《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
,第40-23-101和40-23-102条征税。
发布这一通知是为了向地方官员和纳税人提供关于来自其他州的纳税人带入阿拉巴马州的二手车的可税性的指导,这些纳税人现在将居住在阿拉巴马州。
如果车辆在另一个州被大量使用,那么在车辆最初需要在阿拉巴马州当地的许可证官员那里登记时,将不需要缴纳销售或使用税。"大量使用 "可以通过车辆在另一州的登记、标记或所有权(如适用)来证明。
该部门的销售和使用税司将修订销售和使用税规则810-6-5-.11.05(汽车、摩托艇、卡车拖车、拖车、半拖车、旅行拖车和人造房屋的休闲销售税和使用税),以便在这个问题上提供明确的指导。一旦通过,该修订规则将取代本通知。
请注意,应遵循本通知中提供的指导,以确定在注册时是否应征收销售税或使用税。如果确定应征收税款,地方许可证官员应参考该部门2017年9月11日发布的 "休闲销售和使用税互惠通知",以获得有关向另一州支付的使用税或销售税的信贷指导。
如果你对本通知有任何疑问,请拨打334-353-9350或334-353-9680联系我们的办公室,或给我们发电子邮件。STExemptionUnit@revenue.alabma.gov。
点击这里下载本通知的.pdf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