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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种植或栽培和收获水果或农产品的个人、公司和企业的税收指导意见

类别
相关部门
发布的。2018年6月15日

通知
对种植或栽培和收获的个人、公司和企业的税务指导
水果或农产品
立法机构已经通过,州长也签署了第2018-562号法案,修订了有关州销售和使用税的第40-23-4和
40-23-4和40-23-62节,涉及国家销售和使用税,以明确规定水果或农产品的销售由
种植或栽培并收获水果或农产品的个人、公司或企业。
如果土地是由卖方拥有或租赁的,则免征。
2018-562号法案于2018年4月6日生效。在第2018-562号法案之前,卖方必须已经种植。
栽培,并收获水果或农产品,该产品才可以免征
销售和使用税。随着第2018-562号法案的通过,卖方有资格获得豁免,如果他或她
只有在土地由卖方拥有或租赁的情况下,种植和收获水果或农产品,才有资格获得免税。
卖方。如果卖方种植或栽培并收获了水果或农产品,其销售
将被豁免。
如果你对本通知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销售和使用税处
电话:(334)242-1490,电子邮件:STExemptionUnit@revenue.alabama.gov,或邮寄:
销售和使用税司,免税股,P.O. Box 327710, Montgomery, AL 36132-7710。
点击这里下载本通知的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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