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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使用税

  • 消费者使用税

消费者使用税是对带入阿拉巴马州用于储存、使用或消费的有形个人财产征收的,而卖方在销售该财产时没有收取卖方使用税。

地方消费者使用税

许多城市和县的使用税要求是以州法律为模式。从位于这些城市和县以外的州内供应商处购买的货物在州内使用,可能需要缴纳使用税。这些税率各不相同。如果根据法律要求支付了当地城市或县的销售/使用税,那么随后在另一个城市或县的使用就不需要支付其他额外的地方税。

地方消费者使用税是按月缴纳的,在购买的月份之后的第20天或之前提交报表和汇款。然而,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23-7条,如果你在上一个日历年的纳税义务少于2400美元,你可以要求按季度申报。

如果你在上一个日历年的纳税义务低于1,200美元,你可以要求每半年申报一次。 如果你在上一日历年内有不超过两个连续30天的购买行为需要缴纳消费者使用税,你也可以申请半年申报。 如果上一日历年的纳税义务低于600美元,你可以申请年度申报。

如果你在上一个日历年内有需要缴纳消费者使用税的购买行为不超过连续30天,你也可以申请年度申报。 只有在每年的2月20日之前才能申请改变申报状态,以便对该日历年进行季度、半年或年度申报。 及时申报不享受折扣。注意如果以电子方式支付,EFT支付信息必须在到期日下午4点(中部时间)或之前传送,才能被视为及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