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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22-27-1至22-27-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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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22-27-1至22-27-18条。
对在允许的固体废物管理设施中处置废物的固体废物产生者征收的费用。
在城市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的所有废物、阿拉巴马州环境管理部(ADEM)可能批准作为填埋场替代覆盖材料的受管制固体废物以及从州外收到的供在允许的公共固体废物设施中处置的受管制固体废物,每吨1美元。
在公共工业垃圾填埋场、建筑和拆除垃圾填埋场、非城市固体废物焚化炉或堆肥设施中处置的所有废物,每吨1美元或每立方码0.25美元,这些设施接收的废物并非由持证人产生;可由ADEM批准作为填埋场替代覆盖材料的受管制固体废物;以及从州外接收的受管制固体废物,在允许的公共固体废物设施处置。
在私人固体废物管理设施中处置的所有废物,每立方码0.25美元,每个日历年不超过1,000美元。
25% - 阿拉巴马州回收基金。
25% - 固体废物基金。
45% - 阿拉巴马州环境管理部。
4% - 由业主/经营者保留,收取固体废物费。
1% - ALD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