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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总收入税

  • 公用事业总收入税

管理局

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21-80至40-21-88条。

对在阿拉巴马州提供服务的所有公用事业(电力、生活用水、天然气、电报和电话)征收特权税。

对提供电力、生活用水或天然气的公用事业征税:
如果每月的销售总额或总收入

如果一个人每月的销售总额或总收入不超过40,000美元,税率为该销售总额或总收入的4%。

如果一个人的月销售总额或总收入超过40,000美元,但不超过60,000美元,则税额为1,600美元,加上超过40,000美元部分的3%。 

如果一个人的月销售总额或总收入超过60,000美元,税额为2,200美元,加上超过60,000美元部分的2%。  

对提供电报或电话服务的公用事业公司征税。销售总额或总收入的6%。

 

14,600,000美元给特殊精神健康信托基金。
剩余部分归入教育信托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