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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命令而改变报告非自愿转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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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7年1月6日

2016-358号立法法案修订了《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32-8-46条,改变了报告因法院命令而进行的非自愿转移的要求。
自2017年1月1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启动非自愿转让的个人或实体,必须在转让日期前至少三十五(35)个日历日向该局发出行动通知。该个人或实体应利用该局的非自愿转让门户网站(https://tobol.mvtrip.alabama.gov/)来报告所有权的转让。通知规定不应适用于根据离婚判决书转让的机动车,或根据在机动车上建立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的文件转让的机动车。在满足通知要求之前,不得为受这些规定约束的机动车签发产权证书申请。非自愿转让门户网站的链接可在机动车司网页和机动车所有权、注册和保险门户网站(MVTRIP)上找到。
该局的电子产权申请处理系统将不允许创建因法院命令而产生的非自愿转让的产权证书申请,直到该转让已通过非自愿转让门户网站报告给该局,并且三十五(35)天的通知期已过。该局将拒绝未遵守通知要求的产权证书申请。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阿拉巴马州税务局机动车处,电话:334-242-9000,或titles@revenue.alabam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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