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拥有分配公司百分之二十(20%)或更多的股票(按投票权或价值计算),来自非美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包括《美国法典》第26章第951节所述的金额,如果从美国公司获得,这种股息收入在《美国法典》第26章第243节下可以扣除。
根据26 U.S.C. § 78被视为股息的金额。
金融机构可以扣除来自自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适用百分比的股息收入,如果该股息收入根据26 U.S.C.§ 243,如果从非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第40-18-1(27)节所定义)的实体收到的股息收入,其股份或实益权益证书没有在既定的证券市场上定期交易,并且在纳税年度最后半年的任何时候,由作为公司纳税的协会拥有或控制,而该协会不是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501(a)节所定义的免税公司或房地产信托基金。
从其他信用社和联邦法律及全国信用社管理条例规定的信用社服务组织收到的股息,应从财务报表收入中减去,以计算信用社的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