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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40-18-86条一般要求扣留购买价格的3%或4%。然而,如果出售时确认的收益低于购买价格,并且卖方向买方提供了一份卖方收益宣誓书(见NR-AF2表格),那么买方可以预扣收益金额的3%或4%。如果根据购买价格或收益,要扣留的金额大于转让的净收益,那么买方只需要扣留和汇出净收益。一般来说,出售的净收益是指成交单上显示的对转让人的净付款,但 "净收益 "可以计算为扣除抵押或其他担保债务、从价税、销售佣金、产权费、调查费用、环境和其他报告费用以及所有其他成交成本和费用后,卖方收到的资金和其他代价。
不需要。它不受第40-18-86节的预扣要求的约束。但是,如果买方和卖方同意,买方可以预扣利息。
非居民进行的分期付款销售须遵守第40-18-86条的规定。最初的预扣款是根据购买价格减去分期付款的票据来计算。如果卖方希望以收益为基础进行预扣,则预扣是根据成交时收到的收益而确认的收益来计算。关于预扣的百分比以及向阿拉巴马州税务局提交付款凭证和支付预扣款的截止日期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分期付款销售,其方式与适用于根据第40-18-86节应预扣的任何其他销售的方式相同。对于随后的付款,预扣款的计算方法是采用每笔付款中包含的本金金额的3%或4%,或者如果使用收益来计算预扣款,则采用每笔本金付款中代表收益的金额的3%或4%。付款凭证必须在该年度扣留的累计金额减去该年度已经支付的任何款项后超过100美元的那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提交,并将付款汇给该局。如果该年度扣留的累计金额减去已经支付的任何款项后不超过100美元,买方将提交付款凭证,并在扣留税款的日历年度结束后的最后一天或之前将款项汇给税务局。
如果搬迁公司是一个非居民实体,并且在结算单上被列为卖方,那么搬迁公司就必须遵守第40-18-86节的规定。
阿拉巴马州的法律要求买方在非居民出售或转让阿拉巴马州的房地产时预扣税款。为了预扣,买方必须确定 "卖方 "是否为非居民。这条规定的内在含义是需要正确确定房产的 "卖方"。因此,买方必须询问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是否是一个无视的实体,以正确确定卖方。
联邦所得税的分类适用于阿拉巴马州所得税的目的。由于第40-18-86节是预扣所得税,联邦分类也适用于预扣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就第40-18-86条而言,一个SMLLC的地位不受联邦所得税的影响,不被视为卖方。相反,就阿拉巴马州的法律而言,SMLLC的所有者被认为是卖方。
如果卖方或转让方已经提交了阿拉巴马州的申报表或最近两个税收年度的适当延期,其原定的到期日已经过去,那么该条件将被视为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