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40-8-1条规定,构成第一类,第二类或第四类财产的机动车在出售,交易,完全销毁,永久离开阿拉巴马州,被盗而未被追回,或其他转让时,该机动车的所有者将有权按比例抵扣当时已支付的从价税的剩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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