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 2019-006
致:许可官员和供应商许可证官员和供应商
主题:立法变化。立法变更
作为《重建阿拉巴马州法案备忘录》(https://revenue.alabama.gov/news/memo-rebuild-alabama-act/)的后续,现在要求在机动车登记记录中包括以下燃料类型(拖车除外)。
G - 汽油 D - 柴油 E - 电动 H - 混合动力 | P - 插电式 C - CNG L - LNG O - 其他 |
此外,总检察长办公室还就根据《重建阿拉巴马州法》收取的资金分配提供了法律意见(https://www.alabamaag.gov/Documents/opin/2020-005.pdf)。
立法机关车牌监督委员会的一个小组委员会已经确定了哪些独特的车牌需要遵守第2018-005号法案的选择/退出规定。此外,还对注册验证编辑进行了其他一些修改,以解决注册错误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2019-305号立法法(自2019年8月1日起生效)修订了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32-6-67条,允许被部门拒绝发放或撤销的个性化车牌向机动车登记所在县的巡回法院提出上诉。
2019-238号立法法(2019年10月1日生效)修订了《阿拉巴马州法典》第32-8-2和32-8-34条,允许产权服务提供者成为指定代理人和留置权持有人的代理人。产权服务提供者是指由该部门担保并授权的人,代表:有执照的经销商、留置权持有人或其他指定的代理人行事。此外,法律还禁止被任命为指定代理人的经销商代表另一个经销商处理产权申请,除非两个经销商都属于同一个实体。任何不是产权服务提供者的人,如果代表有执照的经销商/指定代理人完成产权申请,就应该完成申请,成为产权服务提供者。产权服务提供者的申请材料可以在以下网站找到:https://www.revenue.alabama.gov/wp-content/uploads/2019/09/TSP-Package_10-25-2019-1.pdf。如果你的办公室知道在你的县有任何人作为未注册的产权服务提供者,应通知机动车司。
如果您对本备忘录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机动车处,电话:334-242-9000或MVD@revenue.alabam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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