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2019-001
致:牌照发放官员发牌官员
题目。机动车拖欠登记费的处罚
最近,机动车司注意到,发牌官员可能依据该司以前的一份备忘录(2006-4),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2-10(e)条规定,对拖欠的拖车登记进行处罚。
请注意,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32-6-65条和第40-12-260条规定,对机动车的拖欠登记罚款为15美元,应包括拖车,因为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2-240(8)条规定,拖车包括在 "机动车 "的定义中。
机动车司正在努力修改管理规则810-5-1-.211(机动车登记拖欠的罚款和利息收费),以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
如果你对此事有任何疑问,请致电334-242-9000联系机动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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