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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70至40-18-91条。这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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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70至40-18-91条。这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根据1982年7月1日生效的美国法律定义的工资,减去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15条规定的可选标准扣除额、联邦所得税负债以及根据第40-18-19条给予的个人和受抚养人豁免。
申请单人或零免税者:应纳税工资的前 500 美元为 2%,随后的 2,500 美元为 4%,超过 3,000 美元的部分为 5%。
申请已婚免税者:应纳税工资的前 1,000 美元为 2%,后 5,000 美元为 4%,超过 6,000 美元的部分为 5%。
偿还财产税减免基金用于自留地豁免的必要部分。剩余的余额交给教育信托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