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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萨县地方税收

  • 库萨县地方税收

库萨县第99-544号法案

与库萨县有关;对在该县分割和运输沙子、粘土、淤泥、黄土、泥土、砾石、岩石、沙-砾石、粘土-砾石、沙-粘土或其任何组合的个人、公司和企业征税;授权县委员会对矿物征收一定的采矿费;规定由税务局征税;规定执行和分配税收收益;并规定本法的失效期。

亚拉巴马州立法机构制定的。

第1条:在本法中使用时,以下词语和短语具有以下含义。

(1) 部门。 州税务局。

(2) 土质材料。 本法案所涵盖的材料包括沙子、粘土、淤泥、黄土、泥土、砾石、岩石、沙砾、粘土-砾石、沙-粘土,或其任何组合。

(3) 个人。 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任何组合。

(4) 生产者。 任何从事从库萨县的土壤中分离出沙子、粘土、淤泥、黄土、泥土、砂砾、岩石、沙砾、粘土、沙砾或其任何组合的人。

(5) 购买者。 任何直接或有条件地获得沙子、粘土、淤泥、黄土、泥土、砾石、岩石、沙砾、粘土-砾石、沙-粘土或其任何组合的任何权益的人。

(6) 割裂。 在库萨县的土壤中开采、剥离或以其他方式取走或移除沙子、粘土、淤泥、黄土、泥土、砾石、岩石、沙砾、粘土、沙砾或其任何组合。

(7) TON。 一个2,000磅的短吨。

(8) 运输者。 任何将沙子、粘土、淤泥、黄土、泥土、砾石、岩石、沙-砾石、粘土-砾石、沙-粘土或其任何组合从切断的地方或从任何其他地方运输到任何其他地方的人,无论在库萨县境内还是境外。

第2条 (a)除了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税种外,还对库萨县境内的每一个切割土质材料的人征收消费税和特许权税。 在库萨县境内切割产品的每个生产者应按每吨二十五美分($.25)的税率向税务局缴税。

(b) 除(a)款规定的税收外,县委员会可对在库萨县土壤中开采土质材料以外的矿物的生产者征收其认为必要的采矿费。 如果县委员会在县委员会会议上评估这种费用,它应在会议前连续四周在县内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这种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县委员会可以规定收取该费用。

第3条。 每个生产者应在每个日历月结束后20天内向税务局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以税务局规定的格式列出生产者在上一个日历月中所分割或出售的产品(如有)的吨数、分割点、应缴税款以及税务局为正确执行本法而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生产者在提交报告时,应全额支付所显示的应缴税款。 如果是个人生产者,报告应由生产者本人签字,如果是其他情况,则由生产者的成员、官员或经理签字。

第4条。 在库萨县切割产品的购买者和运输者应在购买者或运输者购买或运输在库萨县切割的土质材料的每个日历月结束后20天内,用税务局规定的表格向税务局提交一份报告。 报告应说明购买者或运输者在该日历月内从库萨县获得土质材料的所有生产者的姓名和地址,如此获得的土质材料的总数量,如果是运输者,则说明每吨土质材料交付给谁和在哪里,以及专员为正确执行本法而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运输碎石的路线和任何运输特权税的金额。 如果是个人购买者或运输者,报告应由购买者或运输者本人签字,如果是其他情况,则由购买者或运输者的成员、官员或经理签字。

第5节。 本法规定的税款应构成库萨县的债务,除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方法外,还可通过民事诉讼收取。 税款及其利息应构成对任何应缴税款的人的财产的留置权,并以其作为担保。 本州税收法中适用于执行本州应缴税款留置权的所有规定,应完全适用于征收本县的税款,州税务局为库萨县的使用和利益,应征收税款和执行本法,并应拥有和行使本州或部门为征收州石料分离税而拥有的所有权利和补救办法。 州税务局应拥有充分的权力,在其认为必要时聘请特别顾问,以强制征收本法规定的税款,并以其他方式执行本法的规定,包括涉及本法的任何诉讼,税务局应从其为库萨县征收的税款收益中支付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特别顾问费。

第6条。 州税务局应向库萨县收取本县征收的税款,金额或征收总额的百分比不超过本县征收税款总额的5%。 为该县征收税款的费用可每月从税收收入中扣除,然后再证明该月应支付给库萨县的金额。

第7条。 根据本法征收的税款应存入一个单独的账户,用于维护、修复和更换县级桥梁和道路以及其他一般的县级用途。

第8条。 本法将在本法生效20年后失效并被废除。

第9节。 本法应在其通过并经总督批准,或以其他方式成为法律后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