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烟草制品的报告
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25-7条的修订,向阿拉巴马州进口烟草制品的零售商和半商贩必须在收到烟草制品后12小时内以电子方式向ALDOR提供购买的发票副本。未及时收到发票副本的烟草制品被视为违禁品,并受到没收和销毁程序的处理。复式发票必须显示从谁那里收到烟草制品,以及烟草的种类和数量。烟草税规则810-7-1-.29进一步解释了第40-25-7条的要求。如果烟草制品未被征税,零售商或半职业者必须在ALDOR注册,以申报和支付相应的烟草税。必须将发票副本提供给Tobacco.Account@revenue.alabama.gov。
报告潜在的卷烟违规行为
消费者、零售商、批发商、批发商、制造商或其他参与香烟制造、分销或销售的人可以报告潜在的违规行为,如违反国家预防机制托管要求(阿拉巴马州法典§6-12-1及以下)、补充立法(阿拉巴马州法典§6-12A-1及以下)、香烟逃税、香烟走私或假烟销售。
通过收入帮助中心报告。记得在信息框中加入有关潜在违规行为的详细描述和潜在违规者的联系信息,包括违规行为发生的地址或具体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