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燃料转用登记和进口核查号
通过访问TRAC3系统并成为会员,登记燃料分流情况或获得进口验证号码。TRAC III数据库将在初次转用登记后为承运人和燃料销售商保留基本的公司名称和地址信息。提供了一个联邦终端代码(TCN)的下拉框,以协助分流登记。通过选择 "确认 "选项,可以很容易地核实分流登记信息。在阿拉巴马州交付燃料之前,必须获得燃料的分流。对于所有进口的燃料,如果阿拉巴马州的汽车燃料税没有被允许的供应商预先收集,则必须获得进口验证号(阿拉巴马州的许可供应商被视为允许的供应商,在产品的目的地是阿拉巴马州的州外交易)。
运输文件要求
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40-12-350(b)条规定,所有运输汽油和汽车燃料产品的人和所有接收这些产品的人都要保存一份终端签发的运输文件的副本,该文件表面上写着目的地国家。
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40-12-350(c)条规定:"在阿拉巴马州运输从码头经营者或炼油厂获得的汽油的每个人都应向交付货物的零售店经营者提供随货的码头签发的运输文件的原件或副本。" 税务局的立场是,任何有执照的分销商或承运人从码头或炼油厂提取燃料并直接将燃料运送到零售点,必须留下一份码头签发的运输文件的副本。 如果码头没有提供足够的提单副本,则必须将提单号码写在交货时留在零售店的运输文件表面。 然后,承运人必须将码头签发的提单副本返还给零售点,由零售点在燃料交付后五(5)天内接收。
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2-350(d)条的规定,零售店需要在交付燃料的零售店保留一份运输文件的副本,期限为三十(30)天。 三十(30)天后,装运文件应与规定的账簿和记录一起保存,保存期为装运日期起三(3)年。
法规第40-12-350(f)条要求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在汽油或汽车燃料从原目的地州转移之前与阿拉巴马州税务局联系。转移必须通过TRAC3系统进行。
润滑油消费税
请分销商注意,根据《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40-17-171条,所有销售、分销或从仓库提取用于任何用途的润滑产品都应缴纳润滑税。因此,赠送的产品需要缴纳润滑消费税。分销商如果不确定应收取的适当税款,应联系阿拉巴马州税务局。在"我的阿拉巴马州税收"网站上有一份润滑油许可证持有人和许可证号码的名单。
石油批发许可证/进口费
从2012年10月1日起,每加仑0.0075美元的石油批发许可证/进口费应在以下方面缴纳。
- 在阿拉巴马州的一个终端,任何人在机架上销售柴油。
- 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任何进口柴油到阿拉巴马州的人,除了通过批量转移,运送到阿拉巴马州的目的地进行转售;不包括允许供应商向进口商收取费用的任何加仑。从2013年8月1日起,任何进口到阿拉巴马州的柴油,而不是通过批量转移的方式,不包括允许供应商向进口商收取费用的任何加仑。
- 一个允许的供应商将柴油卖给向阿拉巴马州进口产品的人,并向进口商收取费用。
- 从2013年8月1日起,从阿拉巴马州出口的柴油,如果有终端签发的运输文件形式的出口证明,则免收批发石油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费用。
柴油包括1号和2号燃油、煤油、特殊燃料以及含有柴油的混合燃料,但不包括汽油或航空燃料。出售给有执照的供应商的生物柴油燃料在运送到终端时免收该费用。Transmix不需要缴纳石油批发/进口许可证费用。
电子资金转账缴税计划
从2006年10月1日起,第2006-552号法案规定,企业纳税人每次有义务向税务局支付750美元或以上的款项时,必须通过电子资金转账(EFT)的方式进行电子汇兑。税务局已经实施了一个新的 "只付款 "的改进措施,使纳税人能够通过"我的阿拉巴马州税务"进行电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