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二类或第四类财产的第三方租赁交易提供便利的个人或实体,
,如《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8-1节所定义,被指定为租赁便利者。租赁
促进者必须收集和汇出向阿拉巴马州客户出租的租金税,或
,遵守通知和报告要求。
租赁促进者必须向该部门申请一个特殊的租赁税账户,以遵守
汇款或报告要求(申请书包括在本通知中)。
如果租赁
促进者选择遵守通知和报告要求,而不是收集和汇出租赁税,则需要向部门提交年度信息报告,同时向参与促进者促进的第二类或第四类财产租赁或出租交易的每个第三方业主/出租人
,提供年度交易摘要通知。需要向该部门提交的年度信息报告
,必须在提供
报告的下一个日历年的1月31日前以电子方式提交。年度信息报告必须通过该部门的
在线申报门户https://myalabamataxes.alabama.gov 提交。建议在租赁合同上,或以其他形式向每个第三方
业主/出租人提供一份声明
,说明协助者是否为其协助的
交易收取阿拉巴马州的租赁税。
如果你有问题,请联系销售和使用税司,电话是334-242-1490或1-866-576-6531,
,或需要帮助申请相应的租赁税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