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共账目审查员通知以下市政当局根据第 2021-297 号法案的规定,提交了在其警察管辖范围内征收的许可证收入或其他税费的年度报告。这些市政当局可继续在其警务辖区内征收市政执照、税费。
禁止征收市政执照、税费的规定仅限于未遵守第 2021-297 号法案报告规定的市政当局。该禁令既不影响市辖区内的许可证、税费,也不影响州或县的许可证、税费。市镇范围内的地方税以及州和县的所有税款都必须征收和汇出。与本法案相关的其他通知可在https://www.revenue.alabama.gov/notice-act-2021-297-removal-of-certain-police-jurisdiction-license-taxes-and-fees/ 上查阅。更多信息请参见第2021-297 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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