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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信贷

  • 投资信贷

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370条至第40-18-383条。

第40-18-376条规定,根据获批公司的资本投资资格和第40-18-371条规定的要求,可酌情给予信贷。只有经阿拉巴马州商务部批准的合格项目的纳税人才有资格按照已执行的州项目协议的规定申请信贷。一旦阿拉巴马州商务部证明了年度投资信贷,就必须通过 "我的阿拉巴马州税务 "进行分配。关于通过 "我的阿拉巴马州税务局 "提交投资抵免分配表的进一步详情,请见本页面底部。

For more information regarding eligibility, qualifications, and procedures for a new or expanding project, please contact the Alabama Department of Commerce at incentives@commerce.alabama.gov or 334-242-0400.
Additional information on the Investment Credit:

投资信贷的规定包括。

  • 对合格项目的合格资本投资,每年可获得高达1.5%的税收抵免,期限最长为10年*。
  • 税收抵免可以用来抵扣。
    • 所得税,包括估计税。
    • 金融机构消费税。
    • 保险费税。
    • 支付的公用事业税。
    • 公用事业许可证税(仅适用于公用事业公司);或
    • 上述税种的组合,期限为10年。
  • 年度信用额度不可退还,但与年度信用额度相关的任何未使用的信用额度可以结转,最长可达5年。
  • 如果国家项目协议中有规定,前五年的投资抵免可转让给另一个纳税人,转让金额至少为其面值的 85%。

*对于在目标县或跳板县或某些代表性不足的公司的合格投资,激励期可长达15年(第2021-2号法案)。

要利用信贷,必须通过 "我的阿拉巴马州税务 "制定分配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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