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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县的地方税费

  • 马歇尔县的地方税费

马歇尔县第81-482号法

与马歇尔县有关;规定县委员会可以按照该县委员会确定的税率征收煤炭分割税;规定这种税是对任何州级分割税的补充;规定这种税的资金应如何使用;规定这种分割税的征收;并废除相互冲突的法律。

亚拉巴马州立法机构制定的。

第1条。 马歇尔县委员会可向马歇尔县的每个煤炭生产者征收特权税或许可证税,即所谓的分离税。上述税率应由该县委员会确定。

第2条。 此处征收的税款应是对以前或以后对煤炭分割征收的任何州税的补充,但应是本县对煤炭征收的唯一分割税。从这种税中征收的金额应存入马歇尔县道路和桥梁基金,以分配给煤炭开采的地区。

第3条。 马歇尔县委员会应要求该县的每个煤炭生产商向该委员会提交一份经该委员会批准的担保书,保证支付根据本法征收的分割税。

第4条。 州税务局应在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章第13章所征收的分离税之外,再征收本法所规定的分离税。特此授权州税务局从所征收的此类税款收益中收回所有征收费用,特此授权该局颁布必要的规则和条例,以促进在任何根据本法征收税款的县征收上述分离税。

第5条。 本法的规定应按照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章第13条规定的所有适用的定义、例外、豁免、程序、要求、规定、处罚、罚款、惩罚和扣除来管理,并根据本法征收税款,除非不适用或本法另有规定。根据本法征收的税款应按照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篇第23章的适用条款进行评估,经修订。

第6节。 所有与本法相抵触的一般法律、地方法律或特别法律,或这些法律的一部分,特此废止。

第7节。 本法一经通过并经总督批准,或以其他方式成为法律,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