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40-29-72和40-29-73条规定,收集或扣留信托基金税的责任人如果故意不向该部门汇出信托税,可由个人承担营业税责任。
作为一名企业主或官员,我是否可以要求个人承担支付与企业有关的税款,如预扣所得税和销售税?
我的个人资产是否可以被用于支付未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的与商业有关的税款?
不幸的是,一些阿拉巴马州的企业主发现自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生意失败是一个现实,重要的是你要意识到潜在的税务责任,这可能是由于企业没有支付某些税款而导致的。
大多数企业都有雇员,每次发工资时都要向他们预扣所得税。此外,许多企业被要求向其客户收取州和地方销售税。一旦这些税款被扣留或收取,它们就被企业 "托管 "起来,直到报税和付款到期。正因为如此,这些税收被称为 "信托基金 "税收。这意味着,作为企业主,你以受托人的身份为国家做事。你被赋予法律责任,为国家预扣和/或收集税款,并以信托方式持有它们,直到法律要求按月或按季支付。
大多数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支付这些信托基金税。然而,对于少数企业主来说,资本不足导致财务问题日益严重,这反过来又导致了从这些信托基金税中 "借 "钱来支付其他企业债权人的诱惑。这种诱惑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严重后果。税收法规对未能向国家支付这些信托基金税收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制裁。同样重要的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民事制裁。民事制裁包括禁制令和评估,这些评估在最后阶段具有判决的效力和法律权威。
如果你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果有必要对你进行与业务有关的未缴税款的评估,你的个人资产最终可能被扣押。由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都跟随其所有者的资产,这个事实对大多数人来说并不令人惊讶。然而,你可能不知道,自1984年以来,公司的信托基金税收责任可能会被分摊到公司高管和公司内某些其他关键人物身上。
许多人特意选择以公司形式经营,以获得有限责任概念下的保护。然而,在1984年,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法规,授权阿拉巴马州税务局直接对那些负责收集、核算和/或向国家支付信托基金税款的个人进行罚款,如果他们故意不这样做的话。
例如,如果你在一个公司中担任一个职位,你有权控制对债权人的支付,而你选择支付其他债权人,而信托基金的税款仍未支付,你可能会发现你个人被评估为公司的纳税义务。这种程序,通常被称为 "信托基金回收",自1954年以来一直被国内税收局使用。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公司倒闭或没有足够的资产可以收税的情况下,税收不会流失。较新类型的企业,如L.L.C.s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成员也可能被评估这种罚款。
如果你发现自己面临无法支付企业所有到期债务的前景,我们鼓励你把支付这些信托基金税作为你的首要任务。没有什么比你的企业倒闭,还不得不面对向国家偿还信托基金税的责任更糟糕的了。即使申请个人破产也不能消除这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