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逊县第79-349号法案
与杰克逊县有关;规定县委员会可以按照该县委员会确定的税率征收煤炭分割税;规定这种税是对任何州级分割税的补充;规定这种税的资金应如何使用;规定这种分割税的征收;并废除相互冲突的法律。
亚拉巴马州立法机构制定的。
第1条。 杰克逊县委员会可向杰克逊县的每个煤炭生产者征收特权税或许可证税,即所谓的分离税。
第2条。 此处征收的税款应是对以前或以后对煤炭分割征收的任何州税的补充,但应是该县对煤炭征收的唯一分割税。这种税的净收入的百分之百(100%)应存入一个特别基金,称为 "煤炭分割税道路基金"。煤炭剥离税道路基金的支出应用于维修、维护和建设杰克逊县的道路和桥梁,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因煤炭运输和采矿活动而受损的道路和桥梁,但杰克逊县委员会可全权决定并指定这些款项应用于哪些道路和桥梁。杰克逊县委员会应有权直接向阿拉巴马州公路局或其他可能合法负责和控制杰克逊县道路和桥梁系统的机构支付上述基金用于上述目的,或者杰克逊县委员会可以与独立承包商进行交易。
第3条。 杰克逊县委员会应要求该县的每个煤炭生产商向该委员会提交一份经该委员会批准的担保书,保证支付根据本法征收的分割税。
第4条。 州税务局应征收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篇第13章征收的分离税,经修订。特此授权州税务局从所征收的此类税款收益中收回所有征收费用,特此授权该局颁布必要的规则和条例,以促进在任何根据本法征收税款的县征收上述分离税。
第5条。 本法的规定应按照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章第13条规定的所有适用的定义、例外、豁免、程序、要求、规定、处罚、罚款、惩罚和扣除来管理,并根据本法征收税款,除非不适用或本法另有规定。根据本法征收的税款应按照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篇第23章的适用条款进行评估,经修订。
第6节。 所有与本法相抵触的一般法律、地方法律或特别法律,或这些法律的一部分,特此废止。
第7节。 本法一经通过并经总督批准,或以其他方式成为法律,即行生效。
杰克逊县第97-220号法案
与杰克逊县有关;修正1979年常规会议的第79-349号法案,H.761号法案,经修正,与煤炭分离税有关,对该税种作进一步规定。
亚拉巴马州立法机构制定的。
第1节。 经修订的第79-349号法案(H. 761,1979年常会)第1条,关于杰克逊县的煤炭分离税,进一步修订如下。
"第1节。 对杰克逊县的每个煤炭生产者征收特权或许可证税,称为分离税。税率为每吨割下的煤0.20美元。"
第2条。 本法在通过并经总督批准,或成为法律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