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40-18-86条规定,非阿拉巴马州居民销售或转让不动产和相关有形个人财产时,应按3%或4%的税率预扣所得税。本法则条款适用于2008年8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销售或转让。 在本法条中,非居民包括个人、信托、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非法人组织。本法不适用于阿拉巴马州的居民,因此不要求居民在出售或转让财产时填写第40-18-86节下适用的任何表格。
预扣率是购买价格的3%或4%。计算预扣款的另一个方法是使用卖方的收益。为了将预扣款用于收益,卖方必须填写NR-AF2表(卖方收益宣誓书),证明应税收益的金额。卖方负责计算收益。填写好的NR-AF2表格必须寄给ALDOR。这份表格的副本以及对成本基础和费用的解释应与成交文件一起保存。买方可以依赖卖方的宣誓书和上述解释,除非买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根据买方在成交时的知识,宣誓书上的陈述是虚假的。买方没有义务去调查卖方宣誓书上的陈述。如果计算出的预扣金额超过成交时收到的现金,买方必须只预扣和汇出本应支付给卖方的净收益。
对预扣要求有一些豁免。
表格和说明
完整套餐
非居民销售或转让不动产的预扣款要求包(包括2008-504号法案、常见问题和表格) 更新。2014年1月10日 |
申明书和豁免证书表格
NR-AF1表格 更新时间:6/11/2013 | 卖方住所宣誓书 |
表格 NR-AF2 更新时间:6/11/2013 | 卖方收益宣誓书 |
表格 NR-AF3 更新时间:1/10/2014 | 卖方的豁免证书 |
WNR表格 更新时间:6/11/2013 | 非居民销售或转让不动产和相关的有形个人财产的预扣款 |
付款凭证
WNR-V表格 更新时间:9/11/2020 | 非居民销售或转让不动产及相关有形个人财产的预扣款 付款凭证 |
如有疑问和其他信息,请联系ALDOR,电话:334-24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