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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房屋

  • 人造房屋

财产税部门负责就部门政策、程序和阿拉巴马州有关人造房屋评估和登记的法律向县级税务官员提供建议和协助。我们还向纳税人和公众提供有关政策、程序和法律方面的帮助,因为它们与人造房屋有关。

所有位于房主所拥有的土地上的人造房屋,如果人造房屋不是为商业目的而出租或租赁的,都应接受从价税的评估,人造房屋应被视为土地的改进。

人造房屋法可在《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典》第40-12-255条中找到。
更详细的标准和要求,请参考《管理规则》

注册

凡是在本州拥有、维护或保管人造房屋的个人、公司或企业,如果位于人造房屋所有者以外的人所拥有的土地上,或位于人造房屋所有者所拥有的土地上的人造房屋,并且这些人造房屋是为了商业目的而出租或租赁的,都应进行登记。

人造房屋登记应在10月1日之前完成,11月30日之后逾期不办。人造房屋业主在购买人造房屋后的30天内,或在人造房屋进入本州后的30天内进行人造房屋的登记。

住宅登记费

  • 单幅:24美元
  • 双倍宽度:48美元

商业登记费

  • 单幅:48美元
  • 双倍宽度:96美元

人造屋主应立即将登记贴纸贴在人造屋上。此后,在任何时候,都应将该标记显示在发放该标记的人造房屋的外饰面上,与眼睛保持水平。该标签应位于面向街道一侧的右角一英尺处,以便从街道上清晰可见。

豁免权

所有年龄超过65岁的人造房屋业主应免于支付其自用人造房屋的登记费,但须支付5美元的发放费。